近日,旧州工商所接到一起消费者投诉,宜宾县白花镇村民吴某于2012年7月在江北五金机电汽配城陈某处购买一台价值710元的电机,质保期一年,在质保期还未过的情况下电机就无法正常使用。几次向经销商要求更换未果,无奈只好向工商所投诉。
接到投诉后,该所工作人员立即通知双方进行调查,核实吴某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但经销商认为自己仅负责销售商品,对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直接向生产厂家交涉,对于经销商的错误认识,工商所同志对他进行了耐心的批评教育,通过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商品经销商权利义务的规定,该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同意更换一台同型号的电机给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