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12月8日,朝阳县工商局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颜先生的投诉。反映其母于2012年3月16日在朝阳县新柳城购买了一户由朝阳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楼房(期房),面积是87.43平米,3051元/平米,共计花了265175元。2014年7月11日取钥匙时让交了2448元的取暖费,自行装修后入住。12月4日,房产开发方停止供暖,停止供暖的理由是:7月11日交的2448元取暖费是上一个取暖期的,消费者不理解,没拿钥匙、没入住、也没人接到交上一个取暖期取暖费的通知,依据什么?咋就要补交上一年的取暖费?消费者请求工商部门协调,尽快恢复供热。
【调查及处理结果】2014年12月8日,朝阳县工商局投诉举报中心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第一时间以电话的方式与朝阳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负责人代经理进行了沟通,确认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依据《消法》《合同法》《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宣传教育。代经理坦言:收取上一个供暖期的取暖费也是依据历年延续的行业规则。在中心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协调下,最终达成一致,该公司同意无条件接阀、恢复供热,对此调解结果,消费者非常满意!
【法律依据】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户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案件点评】法治社会,行业规则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的规定,不能替代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办事,更不能作为执行的参照依据。不要让消费者凉在身上,寒在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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