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市民刘女士拥有一张2007年、价值1000元的市区某家电商场购物卡。去年12月份,她持卡前往这家商场消费,却被告知这张卡已经作废,理由是该商场的计算机早已进行升级,该商场对购物卡拥有最终解释权,且他们事先已在媒体上进行了告知。
12315提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在购物卡上单方标注有效期限的方式声明作废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购物卡是消费者预先付款后取得的,商家的单方声明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在其经营期间都应当根据购物卡面值向消费者供货;如果商家拒绝供货,消费者可要求商家按购物卡面值返还现金;如商家拒绝返还现金,就是不当得利的违法行为。消费不开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