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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食品继续销售 商家加倍赔付 |
来源:中国泵阀网 2010/8/19 16: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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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7日,消费者邱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一些生活必须品,回去后发现自己所购买的12根价值86.12元的金锣牌烤肠的生产日期是2010年4月11日,冷藏下保质期为60天。也就是说,在邱先生购买该食品的当天,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一星期了。邱先生找到商家要求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十倍赔款,但商家不同意,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问题上发生争执,于是邱先生就投诉到北仑区新矸消保分会要求协助解决此事。 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邱先生找到了商家,但商家只同意双倍赔付。后经新矸消保分会调解,商家终于同意支付给消费者700元。 食品行业是道德行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加强自律,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放心,一旦遇到高额索赔及巨额罚款,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必将付出较大代价。因此新矸消保分会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特别注意食品的商标、生产日期、厂址、保质期等相关标识,如果标识欠缺或模糊,要慎重购买。同时也提醒商家一定要将过期食品按时下架,以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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