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刘某今年5月份购买了一台新空调,经二次修理后又不能正常制冷,消费者在与品牌售后服务部协商无果情况下,经吴兴区消保委调解,更换了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新空调。
2010年8月26日消费者来到区消保委反映自己在今年5月25日新购了一台空调,使用后出现过多次不制冷情况,于7月25日和8月17日分二次经空调售后服务部修理,8月26日空调又“摆工”了,可能是今年夏天热天气太长,空调经受不住“久经考验”。消费者找到商家和销后服务部,对此品牌表示严重不满,要求退货。在相互协商中,厂方和经商不能满足消费者要求,而向区消保委投诉。
吴兴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情况,仔细查看了购机发票和维修记录单,在确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之下,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二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经区消保委耐心说服与商家协商,同意给消费者更换空调,同时要求商家“三包”期限从更换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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