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电影院书面道歉,并赔偿1元精神损失费
■新快报记者黄学民 见习记者 戴晓晓
因不满看电影时被强迫看了20分钟的广告,深圳一对年轻夫妇将深圳一家电影院告上法庭。昨天下午,该案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观众
不能占用影片放映时间
今年7月24日,原告王霞、许剑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某电影院购买两张11:30《唐山大地震》的电影票。电影院从11:30开始播放广告,直到11:50左右才开始放映电影正片。其间,原告找到电影院工作人员要求停止播放广告并立即放映电影,但未被采纳。
原告认为,电影院未按电影票所示时间放映电影正片,属强迫交易且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引起他们精神上的不愉快。因此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影院向其做出书面道歉,并赔偿1元精神损失费。
原告指出,他并不反对电影院播放广告,但反对电影院不在约定时间播放正片。《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规定,电影贴片广告不得占用影片放映时间,影院须公示贴片广告的放映时间,未经电影版权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搭载、删减广告。
●电影院
代理律师三次口头道歉
在昨日的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先后三次向原告方口头表示道歉。道歉的理由是电影院未向原告提供全面而优质的服务。该律师同时表示,电影院已在售票处附近贴出温馨提示,片前广告是电影拷贝中涵盖,电影院无法将其从影片中隔离。因此,片前广告与电影院无关。
同时,被告方对原告提出的书面道歉、退还票款和赔偿1元精神损失费均认为不妥。
●广告主
效果很好成本极其低廉
近年来,片前广告因具备传播效果好以及成本低廉等优势被商家“看好”。在电影放映前,一般观众都会提前15分钟进场,由于电影院环境特殊,观众在这期间只能靠看广告打发时间。影片开始前,观众大脑处于兴奋状态,注意力相对集中,所以传播效果格外好。有调查显示,贴片广告传播成功率几乎可达97.4%-100%。但放映一场有贴片广告电影,电影院只能获取60元-80元的报酬。
对于市场反应特别好的电影,广告客户更是扎堆投放贴片广告,出现广告过多而引起的观众投诉今年不断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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