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房先生家的水管阀门坏了,物业的水电工李某利用下班时间,免费帮房先生修水管。可李某操作不当,导致房先生的家里都是积水,淹坏了地板。这下,房先生把物业告上法庭。物业直叹:水电工明明是好心帮人,他们这么被告了,有点冤。
案情回放
2007年1月,住在福州鼓楼区的房先生发现自家的卫生间和厨房的水管阀门会漏水,准备修一修。他备好了材料,并请物业的水电工李某上门维修。
李某下班后,上门帮忙修理。但他没有把水闸关掉,修完后就离开了。过了几天,房先生回到家中,发现家里都是水,房间的木地板严重受损。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木地板的损失为2万元。
房先生于2007年11月6日,向福州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物业担60%责任
2010年2月,福州鼓楼区法院再审判决认为,李某是物业雇的水电工,在物业管理的工作范围内,虽然无偿为小区业主房先生修水管,但也是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而且,李某在维修中没关掉水阀,这才造成了房先生家地板被水浸泡损坏。李某存在过错,物业承担主要责任。
不过,房先生明明知道李某没有关掉水阀作业,但没有及时制止。而且房先生过了几天后才回家,发现家里积水,属于“没有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也应承担次要责任。
鼓楼法院再审判决,物业承担60%责任,赔偿房先生1.2万多元。
物业申诉义务帮忙不应负责
再审判决后,物业不服。物业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下班以后的无偿义务帮忙行为,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物业据此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提出上诉。
而今年9月,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机构,无论在上班时间还是下班时间,都有随时为小区服务的义务。李某作为物业雇的水电工,为业主维修,应该算是物业指派的服务的行为。最后,法院驳回了物业的请求,维持鼓楼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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