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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鹏成泵业公司假冒注册商标被处罚金 |
来源:亚洲流体网 2012/3/2 13:3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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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7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赣州鹏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李某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赣州鹏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被告人李某林系该公司股东,至案发前,先后在该公司担任执行董事、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被告单位赣州鹏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未经伟尔矿业澳大利亚有限公司的许可,私自制定标有“WARMAN”商标标识的产品铭牌和购买铸有“WARMAN”商标标识的渣浆泵泵壳,加工生产成品渣浆泵并将贴有“WARMAN”商标铭牌的产品对外销售。2007年7月,被告单位赣州鹏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向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销售8/6E-AH型假冒“WARMAN”渣浆泵1台,价值人民币48700元。2011年4月26日,公安民警在赣州鹏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当场查获4/3C-AH(2台)、2/1.5B-AH型(1台)、1.5/1B-AH型(1台)的假冒“WARMAN”渣浆泵,价值人民币35028元。赣州鹏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的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83728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赣州鹏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未经伟尔矿业澳大利亚有限公司的许可,在其生产的渣浆泵产品中使用“WARMAN”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83728元,而被告人李某林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被告单位赣州鹏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某林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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