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保证认证活动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对2005年6月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认证机构对新申请有机产品认证企业及已获认证企业的认证活动均需依据新版认证实施规则执行。现将新版认证实施规则的主要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1.目的和范围
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进行的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对从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签署了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地区进口的有机产品进行的认证活动,应当遵守备忘录或协议的相关规定。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
2.1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
2.2 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GB/T 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证明文件。认证机构在未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前,每个批准认证范围颁发认证证书数量不得超过5张。
3.认证人员要求
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个人素质;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及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认证检查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
GB/T 19630《有机产品》
5.认证程序
5.1认证申请
5.1.1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
(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4)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5)申请认证的产品种类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
(6)在五年内未因8.5中(1)至(4)的原因,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7)在一年内,未因8.5中(5)至(11)的原因,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5.1.2认证委托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认证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
(2)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
a) 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认证委托人不是产品的直接生产、加工者时,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b) 生产单元或加工场所概况;
c) 申请认证产品名称、品种及其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量、数量、加工量等;同一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
d) 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如植物生产的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野生植物采集情况的描述;动物、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
e) 申请和获得其它认证的情况。
(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等;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规划,包括对生产、加工环境适宜性的评价,对生产方式、加工工艺和流程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等投入物质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标识与追溯体系建立、有机生产加工风险控制措施等。
(5)本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计划,上一年度销售量、销售额和主要销售市场等。
(6)承诺守法诚信,接受行政监管部门及认证机构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的声明。
(7)有机生产、加工的管理体系文件。
(8)有机转换计划(适用时)。
(9)当认证委托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加工者时,认证委托人与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复印件。
(10)其它相关材料。
5.2认证受理
5.2.1认证机构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3)认证依据;
(4)认证收费标准;
(5)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6)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7)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8)获证组织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9)获证组织正确宣传的要求。
5.2.2申请评审
对符合5.1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根据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 |